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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加强了个人新闻保护
自然人公共信用新闻不得公开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推进社会信用立法,有利于加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监管机制,有利于营造诚信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和经营者环境。
7月24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共9章61条,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信用新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 ”。 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表示,条例确定服从社会信用报纸收集归集的大体,即合法、客观、相关、适当的大体,确保新闻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条例决定公共信用报纸数据列表经理。 根据合法、审慎、必要的大致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共信用报纸数据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确定公共信用新闻实施分类管理,将公共信用新闻分为基础新闻、失信新闻和其他新闻,分别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 依法推进社会信用新闻共享。 支持公共信用新闻机构和市场信用新闻收集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共享社会信用新闻。 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信用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大数据融合的快速发展,推进互联互通、新闻共享。
条例还规范信用新闻披露的方法,区分不同的信用主体、不同的信用新闻,采用不同的披露方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应当披露的公共信用新闻,公共信用新闻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自然人的公共信用新闻可以通过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的方法公开,不得公示。 未经信用主体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非公开的市场信用新闻。
社会信用的核心价值是应用,信用共同奖惩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运行机制。 条例规定对守信主体给予激励,对失信主体给予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给予更严厉的惩戒(见图)。 。 《
》条例还规定,信用惩戒措施的设定和实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明确行为、种类和幅度。 对丧失信用的主体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应当合理、相关地大致适应信用主体违法或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条例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解除失效权、异议权、补救权。 根据条例规定,信用主体失信新闻披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自失信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闻披露期限届满,公共信用新闻机构和公共信用新闻提供机构应当将该新闻从相关网站删除,不得继续提供查询,不能作为信用丧失的惩戒依据。 信用主体认为其社会信用新闻复印件有错误、遗漏,或者在新闻收集、归集、披露、录用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等情况的,可以向公共信用新闻机构或者公共信用新闻提供机构、市场信用新闻收集机构提出异议。
条例还应当整理对照民法典,加强个人新闻保护,规定自然人信用新闻保护单列,“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金额等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约定进行,以确保新闻安全 (完)
标题:财讯: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10月起施行 强化个体新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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