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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网海报信息记者王茜上海报道
代言人的投资理财产品爆炸导致投资者受损时,代言人应该追究责任吗?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微公布了“九球天后”潘晓婷对“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起诉赔偿案的结果。 法院认为,仅凭原告赵先生提供的广告录像很难直接认定潘晓婷对涉案广告为虚假广告。 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潘晓婷与集资诈骗罪有关。
年1月,潘晓婷通过经纪企业为“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代言。 在媒体公开的这个广告中,“9球后”干劲十足地将目标球精确打在包里,“评价来源于注意,来源于专家。 我擅长规避风险! 我是潘晓婷,我是中晋的搭档! ”但是,去年4月,“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引爆雷电,入狱的投资者达到数万人。 事件发生后,许多投资者声称看到潘晓婷的代言广告进行了投资,更多的投资者聚集在潘晓婷的碰瓷馆前要求赔偿。
其中,受害者赵先生向法院起诉潘晓婷,要求赔偿损失20万元。 赵先生将经过公证的广告录像提交法庭。 他结合广告的声音、图片、动态,向投资者传达了以下消息:潘晓婷是专业的理财高手。 赵先生说,出于对她的信任,购买了这个产品。 但是潘晓婷在代言之前表示,自己查阅了相关企业的资质、税务、商标等情况,履行了慎重的义务。 作为有名的运动员,没有必要一边知道刑事犯罪的嫌疑一边参与虚假的普及。 然后,广告中说“我是中晋合伙人”这句话不是她说的,声音不是她自己的声音,视频中口型也不符合,广告中有剪辑和合成的可能性,所以申请了鉴定。 为此,法院委托依法进行鉴定,但司法鉴定机构因受被检材料条件的限制无法受理。 赵先生和潘晓婷同意这一点。
上海二中院认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诈骗,误导客户,损害合法权益的,以责任人为广告发布者,广告宣传者只有在知道广告虚假还在代言的情况下,才与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二中院还提供证据,说明潘晓婷已经尽了审查义务,认为衡量潘晓婷错误时,应以普通人的观察义务为衡量标准,不应该因事后刑事案件的结果而推翻审查义务。 因此,潘晓婷很难在本案的代言人中认定是知道还是不知道广告文案的虚假。 最终,上海二中院终审判决不支持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业内人士表示,广告代理商代言虚假广告并不是完全没有责任,而是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关系到客户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给客户造成损害的,广告代理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如果广告是关系到客户生命的健康商品和服务的虚假广告,如果广告是“知道或不知道”的广告是虚假的,也有可能与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二条,广告宣传者不论是否知道广告虚假,在广告中推荐、说明商品、服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而且第三十八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不满三年,不能再次宣传广告。
另外,我国《刑法》规定了虚假广告罪,但其犯罪主体不是广告代理人。 这是因为,它是广告代理人,只要没有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身份,就不会参与虚假广告罪。 广告代理人密切参与本案相关的集资诈骗活动的,其代理人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需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标题:财讯:潘晓婷代言理财产品爆雷被起诉,法院认定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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