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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9个部门联合发文,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顺利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的通知》,规定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然后,进一步确定“租赁销售同权”政策,出租人可以随着辗转子女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
《通知》规定,依法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证照办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符合区市入学条件的转移子女在居住证所在区市有关规定 非本市户籍承租人享受以上公共服务必须先申请居住证,本市户籍承租人另有产权住房的,按照其产权住房所在地享受以上公共服务。
《通知》还表示,对出租人可以加大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 职工连续全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本人和配偶在缴存地没有自己的住房,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根据实际支出全额提取。 租赁商品住房,提供身份说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说明、住房租赁备案说明和房租发票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不超过明确的租赁提取额上限的,可以按照实际房租全额提取。 不能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说明和房租发票的,可以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年度提取额定额提取。
《通知》指出,支持国有公司快速规模化租赁发展,国有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的土地资源开发建设租赁型住房,充分利用闲置住房开展租赁业务,政府在财政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支持。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新建商品房中超过规定建设比例拥有租赁房源,开展住宅租赁业务的,也有政策支持。
《通知》确定,租赁住宅时,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租赁单位,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出租人、房屋租赁公司禁止重新分割建设、出租设计为原创的卧室或起居室。 原创设计在厨房、厕所、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期间不得出租居住。 (赵波) (完)
标题:财讯:青岛划定租房面积最低线 推进“租售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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