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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发展文化产业是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诉求的重要途径,也是增强中国综合国力的重要举措。 这样,处理问题的关键是创新金融担保制度,架起文化公司和商业银行的桥梁,合作共赢。
原标题:创新文化产业金融担保制度
快速发展文化产业是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诉求的重要途径,也是增强中国综合国力的重要举措。 文化产业的繁荣需要建立在文化公司做大做强的基础上,文化公司做大做强离不开金融支持。 但是,在现有的金融担保制度下,文化公司很难得到充分的融资。 这已成为文化公司快速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多层次的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的结合。 这为创新金融担保制度,破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资金瓶颈指明了方向。
目前,中国文化公司的融资渠道主要有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海外融资等,其中银行贷款是首要途径。 实践中,银行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减少不良资产,普遍推行贷款担保制度,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等贷款担保。 但是,由于文化公司的特殊性难以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物,金融担保制度成为文化公司融资的最大障碍。 当然,这不应该对商业银行负责。 因为规避风险是符合市场规律的正常行为。 这样,处理问题的关键是创新金融担保制度,架起文化公司和商业银行的桥梁,合作共赢。
革新担保物权制度。 合理扩大抵押和质押财产的范围,将成为文化公司金融担保制度创新的突破口。 根据现行规定,抵押资产多为机械设备、房屋、产品等有形资产,便于评估和变现。 但是,文化公司多为轻资产公司,缺乏厂房、机械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土地开采权等价值较大的不动产和动产,难以设定抵押。 对质押来说,文化公司的经营优势很难决定质押操作。 以版权质押为例,现行担保法规定质押的权利必须是已经客观存在的版权。 但是,文化公司在制作文化产品的过程中最需要资金支持,但是此时的作品大多没有完成,其作品的版权也没有形成。 用未完成作品的版权设定当铺,在实践中还没有成熟的方法。 例如,考虑到文学剧本的资产价值难以判断,风险较大,商业银行通常不接受以剧本的版权进行质押。 对此,文化公司除了利用以前流传下来的专利权、版权、商标权进行质押外,还提议根据领域的优势,利用发行权、播放权等设定质押。
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 除抵押、质押外,还可以考虑完善现有的担保制度。 就担保而言,大公司资产雄厚,信用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容易找到担保人申请银行贷款。 但是,许多文化公司都是中小企业,没有资产方面的特点,很难通过担保方法申请贷款。 对此,可以设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作为文化公司的担保人,帮助符合条件的文化公司从银行获得融资,并鼓励银行、保险企业和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共享机制和补偿机制,实施“收益共享、风险共享”的文化公司
健全文化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 不了解公司的信用状况是银行不敢放贷的重要原因。 对此,可以建立文化公司信用数据库,让银行等金融机构客观判断公司的信用状况。 要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快速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信用评级质量。 比较中小文化公司的优势,可以综合判断经营者的素质、经营状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和快速发展前景等指标,制定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促使文化公司创业期低起点与银行信用高标准对接。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标题:财讯:革新文化产业金融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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