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山东省快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告,就《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期为7月22日-7月28日。
闪电信息记者指出,《办法》从政府投资计划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决策、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通过逐一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办法》提出,政府投资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借款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中期财政计划、相关专项计划等,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 未纳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基本上不得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采用3个基本条件,即直接投资方法、资本金注入方法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投资估算已确定。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办法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点项目实施“旷工受理、旷工处理、合规批准”
根据《办法》,投资主管部门或者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在约定期间内,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项目情况多而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机构意见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批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要求。 符合
条件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批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比较有效期通常为两年。 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出具不批准的书面通知,证明不批准的理由。
对列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政府明确建设的要点项目,基本要求齐全的,实施“受理不足、处理不足、合规审批”。
资金来源尚未确定的项目,一律不批准实施
对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计划的项目,《办法》无须批准项目建议书,应直接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纳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副本。
对投资规模小、建设副本单一、建设标准确定、技术方案简单的部分扩建、改建项目,直接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其中新增建设用地,不变更土地用途,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核概算,提出投资计划。 另外,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资金或决定资金来源。 对资金来源未确定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 (贺晓菲) (完)
标题:财讯: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33条”正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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