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南、湖北、新疆相继成立了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的地方协调机构(简称“协调机构”)。 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介绍,截至目前,协调机构已相继在上海、江西、陕西、四川、内蒙古、江苏、广东等20多个省市建立。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协调机构将首先通过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金融委员会有关部署的落实。

财讯:地方金融监管再强化 央地协调更进一步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公告称,湖北协调机构位于指导、协调,不变更各成员单位职责划分,不变更中央和地方事权安排,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的协调性,是金融监管改革的关键。 目前,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彼此易分割的监管空之间难以落实和落地等问题。 随着协调机制落地,这些问题有望逐渐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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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央地监管协调性的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自身的体制建设也不断完善,地方金融立法正在加速推进。 继河北、天津、山东和四川之后,《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近日正式通过,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对网络金融业务风险处置及民间借贷等活动制定具体的监管规范。 此外,《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条例》从7月1日起施行,文件中规定了小额贷款企业、融资担保企业等地方金融机构的设立、监管等条款。 吉林、北京等地的金融监管立法也在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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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专家指出,推进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有助于法律化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高监管权威度和比较有效性,推动地方金融机构规范的快速发展,防止地方金融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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