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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技术日新月异,人工智能高速发展,万物互联互通,数字货币有望落地……新技术在产生新业态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冲击了现有的法律制度和监管秩序。 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应对新的挑战是重要的时代课题。 为此,从今天开始,《声音》版发表《e法之声》栏目,邀请专家学者共同探讨互联网行业的法治事件、热点话题。 请引起网友的关注。

财讯:电商征税与刷单治理:各行各道

□薛军

最近,电商行业的两个事件引起了话题,并以特定的方式相互关联。 一个事件是,面对火热的电商直播,一位知情人士表示,美丽的数据中水分太多,以前在电商中流传着非常活跃的刷单现象,在直播的电商中也同样存在,甚至更为严重。 另一个事件是有关部门强调要对电力运营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有人将这两个事件联系起来,认为加强征税的目的是打击刷单等数据造假现象。 假人就此陷入困境:如果不承认自己的支付,可能会面临远远超过自己实际经营额的税负。 如果批准印刷票,相关法律上对印刷票的制裁措施,正好可以使用。 这样的说法成立吗? 我们应该如何理解电子商务行业的这两个话题

财讯:电商征税与刷单治理:各行各道

首先,我们需要确认这两个事件之间存在某种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不是普通人所理解的那样。 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打击刷新现象。 2019年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第11条早就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纳税的义务。 基于网上一致的大致要求,各类市场主体在履行纳税义务问题上是公平的。 从事网上活动的经营者由于其交易形式的特殊性,不承担纳税义务,不承担更重的纳税义务。 各类市场主体在履行纳税义务中的平等是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基础性要求。 因此,国家强调要加强对电商经营者的税收征收管理,其实就是要执行电子商务法以及相应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这是基本前提。 电子商务征税的目的不是直接比较所谓的电子商务刷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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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电商行业的刷单现象,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上都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编制客户评价等方法进行虚假或者被误解的商业推广,欺骗、误导客户。 这里所说的虚构交易是指发货行为。 刷单行为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可能构成侵害顾客知情权的行为,专业组织刷单,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和组织,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经营罪。 可以说我们建立了比较严密的对比刷单的法律规制体系。 从这个角度来看,人们认为国家现在意识到了刷单的危害性。 因为这是通过电商征税方法进行管理的,所以似乎是对相关措施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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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应该如何理解电子商务征税与刷单管理的关系呢? 毫无疑问,首先,必须意识到这两者是不同层次的问题,分别为不同的目的服务。 电子商务征税的目的不是为了制裁印刷单。 依法纳税是各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是否有刷子行为,与是否需要履行纳税义务,必然联系不上。 其次,刷单的法律管理有多种方法,只有多个主体共同参与,各种手段得到管理,才能营造公平竞争的电子商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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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众多比较刷单的管理手段中,加强税收征管,也不可否认在间接效果意义上可能会抑制刷单等经营数据的造假行为。 这是因为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8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需要向税收部门提交纳税相关的交易新闻。 如果相关新闻是经营者挖掘出来的,那么只要有较大的水分,经营者自身不主动暴露相关数据,平台经营者向税收部门提交的数据就是什么样的“表面”数据,相关数据也可以作为征税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了刷单等数据伪造行为的经营者,必须为自己的刷单行为买东西。 考虑到这一点,刷单者可能需要衡量自己数据造假行为在税收层面的结果。 但是,尽管如此,并不表示如果印票者纳税,该印票行为的性质就可以获得正当性。 这仍然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相关法律对从事刷子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仍然适用,纳税后也洗不掉刷子行为的违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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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建议这种情况是否构成某种形式的“重复处罚”? 答案毫无疑问是否定的。 因为履行纳税义务本身不是惩罚,而是根据当事人交易的表面数据征税是税收的基本逻辑。 因为征税机关没有义务评估或排除其中属于虚构交易的部分。 法律对刷新者规定的责任,从保护顾客和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立场出发,越来越多。 电商征税和印刷单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各不相同的道路,互不影响。

财讯:电商征税与刷单治理:各行各道

(作者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标题:财讯:电商征税与刷单治理:各行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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