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杨萌:国务院金融委员会办公室5月27日宣布,近期将出台11条金融改革措施,包括中小银行改革方案、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新三板转换板、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文案。 今天,本报从中选出并解读了4项改革措施。
本报记者刘萌
近年来,我国金融产品和服务日趋丰富,给金融客户带来便利,金融资费纠纷频发等问题也日益突出,金融客户的保护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5月27日,国务院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近期11条金融改革措施,在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方面,提出了《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意见》,切实保护金融客户的合法权益。
与金融费“坑”多
在金融费道路上踩的“坑”相比,证券日报记者以WeChat的力矩开始了小调查,访问了金融机构采访了一些投资者。
“去银行申请了信用卡,但被强制组合了信用卡。 而且,坑在使用卡的时候才发现,信用卡和信用卡的额度实际上是共享的,不是累计的。 之后,我试图注销卡,但是很难退卡。 ”。 在北京活动的小李,向记者讲述了自己曾经“踩坑”的经历。
“去年在银行做的etc两年内不能解约,要解约就要求支付设备违约金。 但是,该条款在协议中没有明确提示,使用时工作人员也没有注意,我认为属于霸王条款。 ”。 从北京来的杜先生告诉记者。
在浙江省活动的小张对证券日报记者说:“去年买车的时候,4s店拼命出售‘分期购买’。 虽然我打算全额付款,但是对方说不愿意。 后来我才知道,如果客户选择分期购买,他们可以收取“金融服务费”,我也差点踩“坑”。 ”。
此外,与客户隐私和金融新闻泄露相关的侵权行为也让客户不满。 上海的赵先生告诉记者,前几天申请贷款差点被拒绝的理由。 银行给出的理由是,她多次查询个人征信,有欺诈嫌疑。 之后,查询了详细的征信报告,得知她在几个网站上办理业务时自动签订了“征信授权书”。 因为这些业务条款是风格条款,所以当时没有仔细阅读就选择了同意。
另外,有些顾客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后,向记者表示保险和信用卡的销售电话层出不穷。 “对方知道我的名字和地址等新闻,详细询问后也可以说我买过保险。 基本上是保险企业泄露的消息”
对此,一位银行职员告诉《证券日报》记者,银行、保险机构的一点合同中有“乙方同意向甲方认为需要的第三方公开其个人资料”这样的格式条款 因为“必要的第三方”没有确定定义,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对方是否侵权没有过多定义,而且是风格条款,所以合同时客户也只能同意,没有自主选择权。
一些顾客在记者的调查过程中,遇到了购买理财保单的情况,反映出他们申请房贷后被出售了信用卡。 另外,套现贷款、收款混乱、虚假推广、暴力催收等混乱也提到了顾客。 投资者表示,上市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投资损失是自己作为“金融客户”踩上的最大“坑”。
如何比较有效地震撼违法者
“在保护金融客户合法权益方面,现行规章制度存在处罚力度不够、个人责任较轻、新型金融违法没有具体处罚措施等问题。 ”。 中信改革快速发展基金会研究员赵亚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关于如何对违法者造成有效冲击,赵亚赟表示,要加大金融违法监督的检查力度,同时加大执法力度,防止违法者因侥幸心理而铤而走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是完善风险提示和新闻披露机制,加强创新型金融产品的风险识别、监测和预警,防止风险扩散,将问题抑制在萌芽状态。 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加强金融产品风险排除,治理产品设计不规范、销售行为不规范、产品强制销售等突出问题。 二是确定主体责任,监管机构对同一事项对金融机构和责任人实行双重处罚,对违法责任人依法严格追究个人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董监高进行警告、罚款,直接限制责任人担任相应职务。 金融产品的发行人和销售者应当对金融客户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建立金融资费纠纷多元化处理机制。 四是对比现有制度规定暴露出的不足,及时修改金融客户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赵亚赟表示,金融机构对客户来说必须信誉高,严格内控制度,相关员工要廉洁自律、勤奋负责,向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和风险提示。
“银领域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和其他从事金融或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基本权利,享有金融客户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追偿权、受教育权、信用等基本权利。 ”盘和林说。
全国两会代表建议加快立法
,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加大金融客户权益保护工作力度,规范和诱惑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例如,去年12月底,央行起草了《金融客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另外,央行等4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推广行动的通知》也于今年1月25日正式施行。
“但是,现阶段我国关于金融客户权益保护的立法仍然不够系统,金融机构金融客户权益保护还缺乏一点确定的规定。”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如果金融客户权益受到侵害,将发生恶性违规,客户容易遭受较大损失。
黄大智建议确定相关概念,如金融客户的基本概念、金融客户权益保护的范围等。 二是确定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金融客户保护组织的职能定位。 三是确定金融客户权益纠纷的处理途径,确定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加快金融客户权益保护立法程序,修改和完善现行金融监管法规。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建议,通过制定《金融客户权益保护条例》的方法,完善中国金融客户权益保护行业的立法,提高金融费用权益保护的立法水平。 在立法层面进行一些特殊的制度安排,如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引入金融费公益诉讼制度、建立金融费纠纷多元化处理机制等。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行长朱苏荣建议修改《人民银行法》,纳入金融客户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表示,应建立金融客户保护机制,将“储户保护”条款推广到金融客户保护条款中,实现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对象的平等保护。
标题:财讯:金融花费被吐槽“坑”多 金融委表态将出“重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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