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印刷通知,公开征求对《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金融风险的相关决定部署,调动支付机构监管积极性,提高支付机构的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推动支付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意见征稿)》,

财讯:防范支付风险,央行拟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一些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证明

此前,人民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加强支付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付〔〕26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工作的通知》(银发〔〕281号)等文件对建立重大事项的工作机构提出了要求,但重大事项的 支付机构报告意识不强、复印件掌握不正确、手续不规范、重大事项未上报、漏报、延误报告、误报、乱报现象较多。 另外,人民银行分行间重大事项报告的属地管理责任、新闻共享机制也尚未确定,不利于人民银行分行发挥监管力度,容易引起支付机构重复、多头报送。 据此,人民银行制定了《管理办法》,完全统一重大若干事项报告要求,比较有效地区分重大若干事项和日常事务,规范重大若干事项报告程序,确定人民银行属地监管责任,减轻支付机构负担,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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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管理办法”是实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重要措施。 随着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支付机构业务前景持续扩大,客户数量持续增加,支付机构上市、支付业务基础设施重大调整等业务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若干事项,以及各类突发情况引发的支付风险,包括支付机构、支付领域和 为了比较有效地防范支付领域的风险,人民银行制定了《管理办法》,将支付机构各类重大经营变化的若干事项和突发情况纳入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及时了解支付机构业务经营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和突发情况,防范风险“早期发现、早期预警。 需要增强人民银行风险监测分解能力和监督主动性,为风险事件的研究判断、处置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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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第一副本如下。

第一章总则首先规定了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机构提交要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督责任等。 要点副本包含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支付机构报告重大事项。 将重大事项的报告分为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两类,确保重大事项不包含行政许可事项和通常提交的统计数据等新闻。 二是报告要求,《管理办法》确定了支付机构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完善报告重大事项的要求。 三是属地监管责任,《管理办法》确定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就支付机构重大若干事项报告的首要监管负责人,不法分子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按属地大致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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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对事前报告几个事项、事后报告几个事项等作了规定。 要点复印件包括《预报若干事项范围》,《管理办法》确定预报若干事项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股票、对外投资等9类事项。 二是在事后报告的几个事项范围内,《管理办法》将事后报告的几个事项分为一类事项和两类事项,一类事项包括集体事项或重大负面舆论等6类,二类事项包括支付机构及其主要出资人、实际管理人重大法律问题等7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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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重大事项报告程序,首先对重大事项报告渠道、时限、复印件等作了规定。 要点副本包含报告期限。 《管理办法》根据事先报告的事项类别,对不同的事先报告事项分别提出了生效或实施前至少30个自然日和5个工作日的报告要求。 对一类事项在发生后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即时报告,并提出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的要求。 2类事项要求在发生后全天候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及时报告,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 二是报告对象,《管理办法》确定重大事项报告对象为支付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但涉及支付机构子公司的,支付机构子公司应当同时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三是在报告中,《管理办法》事先报告了几个事项,并分别确定了事后报告几个事项应纳入报告的第一个副本。 四、是连续报告义务,《管理办法》涉及事后报告若干事项风险处置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要求报告连续报告处置进展,处置完毕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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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管和责任首先对重大事项报告的审查通报、监督权力、支付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机构、违规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要点复印件包括《一是就业机制》,《管理办法》确定了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风险事件防控、处置等就业机制。 二、属于违约责任,《管理办法》对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风险事件防控、处置等工作人员机制,未按规定建立及时、真实、准确、完善报告的重大事项,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按2号令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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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对解释权、施行日期作了首要规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目的根据)为了进一步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称支付机构)的重大事项报告行为,提高支付市场的风险识别、防范和解决能力,维护支付市场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支付机构报告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应当事后报告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应当事先报告的重大经营的若干事项,以及支付机构(包括分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金融客户权益、金融和社会稳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不包括根据行政许可的若干事项和相关规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子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提交的报告和报告等常规新闻

第三条(报告要求)支付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逐一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善,不得延误报告、漏报、虚假报告、误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支付机构应当与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保持信息表达,积极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子公司进行风险监测、防范和化解。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分支机构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监管责任)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就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监管负责人。

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发生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时,支付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属地大致承担监管职责,并与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实现新闻共享。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是指支付机构为执行本土化经营、管理要求而设立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的分支机构。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事先报告若干事项)支付机构的下列事项,应当事先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一)支付机构首次公开发行或者拟增发股票的,支付机构主要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二)提供创新产品或者服务支付,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

(三)支付机构拟通过海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控股子公司开展支付业务的;

(四)支付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第一出资人拟抵押、质押、管理或者变相抵押、质押支付机构股权或者净资产10%以上的重要资产的;

(五)累计对外提供的比较有效的担保超过净资产30%的;

(六)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5%的;

(七)支付业务设施发生重大调整,可能对支付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这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应用程序架构或关键版本的更改,以及生产中心机房或灾难恢复机房的迁移。

(八)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外部积分合作机构,可能影响支付机构的商誉;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事后报告若干事项)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或者突发情况,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和本法的要求及时报告。 事后报告的几个事项分为一类事项和两类事项。

第七条(将部分事项分类)部分事项包括以下情况。

(一)涉及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集体事情或者重大负面舆论的;

(二)顾客个人新闻泄露等新闻安全事项一次性不重复的顾客新闻数据超过5000条,或者顾客人数超过500户的;

(三)因突发情况可能导致支付业务中断、功能故障,超过30分钟、支付业务件数超过10万件、引起重大负面舆论的;

(四)客户、特约店或者外包服务机构利用本机构的渠道从事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涉嫌严重影响的。

(五)发生顾客准备金风险事件,可能影响正常资金结算或顾客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可能严重影响支付机构经营管理、侵害金融客户合法权益、造成地区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风险事项或紧急情况。

第八条(二类若干事项)二类若干事项包括以下情况:

(一)支付机构及其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参与涉案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诉讼、仲裁,超过净资产10%的主要资产被扣押或者冻结,存在刑事案件等法律问题的;

(二)支付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刑事案件或异常死亡、失联等异常变故,可能影响其正常岗位职责的履行的。

(三)关于顾客个人新闻泄露等新闻安全事项不一次性重复的顾客数量的新闻不超过5000条,且有关顾客数量的新闻不超过500条

(四)因突发情况导致支付业务中断或者功能故障,但在30分钟以下,且影响支付业务的件数在10万件以下,不引起重大负面舆论的;

(五)其他监管部门、司法机关举报的支付风险案件或者被其他监管部门采取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的。

(六)在外部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包括支付机构,可能影响支付机构的经营和金融客户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可能影响支付机构、侵害金融客户合法权益的风险事项和紧急情况。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九条(预报要求)支付机构报告本法第五条(一)至(三)项若干事项的,应当在实施或者生效前至少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支付机构报告本法第五条所列其他事项的,应当在实施或者生效前至少有五名工作人员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书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实施计划、企业经营、顾客权益、对支付市场的潜在影响等,如果可能会中断支付业务、功能故障或造成其他负面影响,则需要应急处理、舆论监测等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部分事项要求)支付机构发生第七条列举的部分事项的,应当在部分事项发生后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及时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并在部分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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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二类部分事项要求)支付机构发生第八条列举的二类部分事项的,支付机构在部分事项发生后,全天候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及时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部分事项发生后,有5个业务

第12条(事后报告)事后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副本:

(一)基本情况。 证明事件原因、时间、地点、过程、影响等的复印件。

(二)处置情况。 涉及风险处置的,应当证明案件后续快速发展的预判、可能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拟采用的处置措施等复印件。 处置完毕,应当证明影响和损失、处置措施、处置效果、案件汇总分解、后续加强管理措施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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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连续报告要求)事后报告的若干事项涉及风险处置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要求报告连续报告处置进展,并在处置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向总行报告)一类事项和需要处置的二类事项,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应当分别在收到报纸后2小时内、24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及时提交书面报告。 涉及风险处置的,应当持续报告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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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境外若干事项报告)支付机构境外分支机构或者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支付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属地管理)重大事项涉及支付机构的子公司时,支付机构的子公司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同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报告出具)支付机构提交的重大事项报告、处置情况报告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第一负责人出具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第一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发行的,应当及时授权其他负责人发行。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审查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应当将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执行情况纳入支付机构年度分类考核。

第十九条(监管权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要求支付机构对重大若干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证明,并对支付机构重大若干事项的报告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保密要求)支付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涉及商业秘密的,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各保密制度的规定,明确合理知道的范围,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内部工作人员机构)支付机构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风险事件防控、处置等工作人员机制,确定重大事项报告、风险事件处置责任部门和应急处置的程序、措施,提高风险预警、监测和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支付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风险事件防控、处置等就业机制或者报告重大事项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协商、通报等监督措施,并《。 支付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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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二十三条(名词释义)本法所称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分企业所在地,是指支付机构法人、分企业的工商登记地。

第二十四条(解释权的定义)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本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7号)第37条废除。

标题:财讯:防范支付风险,央行拟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一些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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