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却存有公积金余额的情形,由此引发对当事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问题,并引发一系列争议,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否协助执行?鉴于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加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列》对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提取等设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条件,给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带来了诸多法律障碍,实践中操作也不尽相同,亟需通过立法或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一、住房公积金可行性的法律基础
司法实践中关于住房公积金是否强制执行主要有两种完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和专用性,不可强制执行,另一种意见是住房公积金是公民的个人合法收入律师认为住房公积金将被强制执行。
1 .住房公积金是公民的个人收入,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
2、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执行豁免的范畴。 执行豁免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债务人享有的一定财产和时间范围内免受强制执行的权利。
二、住房公积金可行性的现实障碍
住房公积金理论上是强制执行的,但现在的公积金立法给法院的执行带来了很多障碍。
1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不明。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扣分合作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和收入发行单位,但公积金管理部门既不是金融机构也不是收入发行单位。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成为扣分合作的对象,很多地方的公积金管理部门认为自己没有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拒绝了法院的扣分要求。
2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不充分。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设、改建、修理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转用。 》第二十四条还专门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六种情况,包括(一)购买、建设、建设、建设、修理住房的情况。 (二)离休退休(三)完全丧失劳动力,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四)出国定居(五)偿还住房贷款利息(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公积金管理部门因此规定只有在达到提取条件后才能扣除。 有些规定只有住宅消费类事件可以扣分。 在离婚分析执行案件中,公积金可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扣除。 这成为制约司法实践中公积金强制执行的最主要障碍。
标题: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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